近日,瑞昌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被告人雷某在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驾车将警察撞伤,被瑞昌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雷某当庭表示服判。 2019年12月17日,因刘某某欠谈某某的钱一直没还,谈某某和被告人雷某等人遂约刘某某、王某某在长河坝处谈还钱之事。在约刘某某等人见面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在长河坝去往柴桑区的路边超市买了两把菜刀放在车上。刘某某将与被告人雷某等人在长河坝处见面可能打架的事告诉了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辅警吴某,并向赛湖派出所报警。当天下午4时许,民警何某接警后带领三名辅警开公务车出警到瑞昌市长河坝一带,提前介入防范。在长河坝附近的大路旁边,刘某某和被告人雷某发生争吵,民警到现场后下车准备进行处置,被告人雷某怕警察要抓他,开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开车撞飞了赛湖派出所出警的辅警陈某,致使陈某左小腿处有两处皮肤挫擦伤,后被告人雷某开车逃离现场。 瑞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驾驶机动车袭警,且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雷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其投案自首时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瑞昌法院 |